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乡村振兴升级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区财政每年在区级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现代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在本区范围内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区级以上农业经营主体,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滨江区。
(二)符合我区都市农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导向,具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环保、节能、土地等相关要求,近两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情况。
三、扶持(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做强做精总部农业
1、投资补助。加工企业当年新增设施设备50万元(含)以上,按审计确认的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
2、贷款贴息补助。对收购农产品数量较大、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项目单位年度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额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对区贡献奖励。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做大企业销售,按对区贡献进行分档奖励。当年对区贡献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已享受区“1+X”产业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大力发展品牌农业
1、品牌拓展。提升做优蔬菜、水果、水产、林特等特色产业,加大“互联网+”应用,推动信息化加速渗透应用到都市农业品牌发展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当年新增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对生产和监管应用的设施装备、数字化管理等投入按审计确认的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5%的补助。
2、品牌奖励。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的奖励。对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当年开展产品质量定量检测,生产台帐齐全,产品可追溯,每个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参加由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或相关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农展会,按照活动举办地点和摊位数量给予奖励,境外每个摊位2万元,省外1万元,省内0.5万元,特装摊位按照面积折算成标准摊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电子商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自建销售网络或借助电商平台,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额年递增在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30万元,年递增20%以上的补助40万元,年递增30%的补助50万元。
(三)积极推进帮扶农业
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帮扶,助力精准扶贫、合作共赢。我区企业到对口帮扶、区县协作、联乡结村和山海协作等地区进行投资发展、建基地、营销农产品等,财政给予扶持。收购当地农产品产值在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5万元。在结对帮扶地区实施跨区域投资发展的,按总部农业投资补助享受政策。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区都市精品农业服务协会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发展、结对帮扶服务、学习培训等服务活动,根据年初计划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推广。
四、项目申报和管理
1、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街道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2、项目管理。为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召开专家评审会,择优进行立项。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建设,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奖励类补助于10月底前完成申报。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专项审计验收,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进行造价审计。
3、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及财务管理规定,建设档案齐全完整,凭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大额资金结算按规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未按规定取得凭证资料或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该部分支出不得作为财政奖补依据。项目建设中有基础设施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的,须按规定提供发票和合同。同一企业建设类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各类补助累计最高补助额为80万元。经认定、验收、审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4、监督管理。街道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农业农村局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管,适时开展实地抽查,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有虚假投资、提供虚假票据或凭证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一律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财政资金。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度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滨江区财政扶持现代都市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滨农〔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