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经区文创办备案的从事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文化会展业等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着力培育,扶持企业加速发展
1.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其发展,主要用于企业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参展补助、项目配套、销售(或播出)补助、专利授权补助等。
2.对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对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所发生的银行借贷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4.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区组织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
5.对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扶持项目和获得特别奖励的作品按规定予以配套。
6.鼓励动漫、影视企业发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通过销售播出的原创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大卡通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5:3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1000元,非黄金时段(每天9:00—15:30)每分钟补助500元;在省级卫视频道(每天9:0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800元。每部动画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补助,上限150万元。电影作品(必须是第一出品方)在国内外院线首映的,每部补助50万元。
7.鼓励游戏企业发展。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6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8.鼓励设计企业发展。给予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元、1000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件,追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鼓励会展业发展,具体按杭高新[2012]356号文件执行。
三、大力扶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0.对年度区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11.对已享受三年扶持的企业,被确定为年度成长型企业的,当年对区贡献比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新增部分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扩大投资,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加大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12.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当年起两年对区贡献比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新增部分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扩大投资,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加大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13.年度区贡献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企业,其符合条件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比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新增部分100%可再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扩大投资,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加大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14.对重点成长型企业、大企业和大项目发展的资助可根据产业分类、投资额度、产业预期等给予重点扶持,并可给予优先供地。
四、强力扶优,鼓励企业精品创作
15.文创精品佳作。获得全国、浙江省、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传媒影视、工业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纪录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票房突出的电影作品。我区企业出品的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17.品牌文创活动。由我区文创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的,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区文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可给予最高200万元活动资助。
18.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或与院校合作设立动漫游戏、工业设计、影视传媒、数字出版等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五、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
2. 本意见中用于企业节能降耗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节能降耗的投入最高给予全额补助;用于企业员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规模给予每人次1000—5000元补助;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助,可按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给予1—3万元补贴。
3.鼓励企业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对入驻创意城的文创企业可给予政策倾斜,具体由创意城管委会会同区文创办提出意见后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4. 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单户企业三年内全部资助总额原则上以该企业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资助额度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企业精品创作奖励类例外)。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5.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11〕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